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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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試驗檢測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增強試驗檢測機構和人員誠信意識,促進試驗檢測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 2004 年 14 號) 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 2005 年12 號,以下簡稱 12 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持有公路水運試驗檢測工程師或試驗檢測員證書的試驗檢測從業(yè)人員和取得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證書并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鑒定、驗收、 評定(檢驗)、監(jiān)測及第三方試驗檢測業(yè)務的試驗檢測機構的從業(yè)承諾履行狀況等誠信行為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人員信用 評價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負責試驗檢測工程師和取得公路水運甲級及專 項等級證書并承擔高速公路、獨立特大橋、長大隧道及大型水運工程 質量鑒定、驗收、評定(檢驗)、監(jiān)測及第三方試驗檢測業(yè)務試驗檢 測機構的信用評價和信用評價結果的公布。交通運輸部所屬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以下簡稱部質監(jiān)機構) 負責信用評價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 試驗檢測業(yè)務的試驗檢測人員和相關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的管理。升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質檢機構) 負責信用評價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在本省注冊,屬交通運輸部發(fā)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 工程師信用評價結果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部質監(jiān)機構。
在本省注冊的試驗檢測員和取得公路水運乙級、丙級等級證書并 承擔工程質量鑒定、驗收、評定(檢驗)、監(jiān)測及第三方試驗檢測業(yè) 務的試驗檢測機構,及根據本省實際確定的其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發(fā)布。
第五條 信用評價周期為 1 年,評價的時間段從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評價結果定期公示、公布, 對被直接評為信用很差的試驗檢 測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章 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
第六條 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實行綜合評分制。試驗檢測機 構設立的工地試驗室及單獨簽訂合同承擔的工程質量鑒定、驗收、評 定(檢驗) 及監(jiān)測等現場試驗檢測項目( 以下簡稱現場檢測項目) 的
信用評價,作為其信用評價的組成部分。
綜合評分的具體扣分標準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 價標準》(附件 1)和《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標準》(附件 2)。
第七條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基 準分為 100 分。按附件 4 的公式計算。
第八條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分為 AA、A、B、C、D 五個等級,評分對應的信用等級分別為:
AA 級: 信用評分>95分,信用好;
A 級: 85<信用評分≤95 分,信用較好;
B 級: 70<信用評分≤85 分,信用一般;
C 級: 60<信用評分≤70 分,信用較差;
D 級: 信用評分≤60 分,信用很差。
被評為 D 級的試驗檢測機構直接列入黑名單, 并按 12 號令予以處罰。
第九條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程序
(一) 試驗檢測機構應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完成信用評價自評, 并將自評表(附件 5)報其注冊地的省級質監(jiān)機構。
(二)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于當年 12 月 31 日前,或工程建設項目(含現場檢測項目)結束時完成信用評價自評,并將自評表( 附件 6)報項目業(yè)主;項目業(yè)主根據項目管理過程中所掌握的情 況提出評價意見,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將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 的評價意見及扣分依據材料報負責該項目監(jiān)督的質監(jiān)機構,項目業(yè)主 應對評價意見的客觀性負責; 質監(jiān)機構根據業(yè)主評價意見結合日常監(jiān)督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于 1 月 30 日前報省級質監(jiān)機構。
(三)省級質監(jiān)機構對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結果 進行復核評價。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母體試驗檢測機構為外 省區(qū)注冊的,信用評價結果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于 2 月 10 日前轉送其注冊地省級質監(jiān)機構。
省級質監(jiān)機構對在本省注冊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進行綜合評分。屬交通運輸部發(fā)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于 2 月 25 日前報送部質監(jiān)機構。屬本省發(fā)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 門審定后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屬交通運輸部發(fā)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由部質監(jiān)機構在匯總各省信用評價結果的基礎上,結合掌握的相關信用信息進行復核評價,于 4 月底前在交通運輸部信用評價系統(tǒng)中統(tǒng)一公 示、公布。
第十條質監(jiān)機構用于復核評價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 1 次且要覆蓋到評價標準的所有項。
各級質監(jiān)機構開展的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違規(guī)行為、投訴舉報查實 的違規(guī)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中的違規(guī)行為均作為對試驗 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的評價依據。
信用檢查結果應有檢查人員的簽字確認,多次發(fā)現的問題可累計扣分。上一級質監(jiān)機構應當對下一級質
監(jiān)機構所負責評價的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進行隨機抽查復核。
第三章 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實行隨機檢查累計扣分制,工地 試驗室授權負責人實行定期檢查累計扣分制,評價標準見《公路水運 工程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標準》(附件 3)。
信用評價扣分依據為項目業(yè)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質監(jiān)機構監(jiān) 督檢查中發(fā)現的違規(guī)行為、投訴舉報查實的違規(guī)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中的違規(guī)行為等。
第二十條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20 分,小于 40 分的 試驗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40 分的試驗 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很差。
連續(xù) 2 年信用等級被評為信用較差的試驗檢測人員,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信用很差。
被確定為信用很差或偽造證書上崗的試驗檢測人員列入黑名單,并按 12 號令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在評價周期內,試驗檢測人員在不同項目和不同工作階 段發(fā)生的違規(guī)行為實行累計扣分。一個具體行為涉及兩項以上違規(guī)行為的, 以扣分標準高者為準。
第十四條各省級質監(jiān)機構負責對在本省從業(yè)的試驗檢測人員進 行信用評價。
試驗檢測工程師的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審核后于次年 2 月 25 日前報送部質監(jiān)機構。跨省從業(yè)的試驗檢測員的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于2月10日前轉送其注冊地省級質監(jiān)機構。在本省注冊的試驗檢測員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質監(jiān)機構對試驗檢測工程師在全國范圍內的扣分進行累加。信用評價結果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質監(jiān)機構對試驗檢測工程師在全國范圍內的扣分進行累加。信用評價結果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四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五條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前應予以公示, 公示期為 10 個工作日,最終確定的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
5 年內,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十六條質監(jiān)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 員信用評價工作,及時完成相關信用信息的整理、
資料歸檔、數據錄 入等工作。
第十七條信用評價實行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負責人簽認負責制, 做出信用評價的機構及人員對評價結果負責,并接受上級部門及社會 各界的監(jiān)督。發(fā)現評價結果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予以糾正; 發(fā)現在評 價工作中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謀取私利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